访谈实录摘要如下:
中新财经:迪卡侬于1989年进入中国开始进行采购和生产运动产品的业务往来,目前迪卡侬有超过50%的产品来自于中国。您如何评价迪卡侬在中国取得的成绩?
王亭亭:上世纪80年代,迪卡侬以生产采购商身份来到中国;2003年,我们将中国总部从中国香港迁至上海,在中国开展集产品设计、生产、物流、品牌和零售于一体的全产业链业务,这是母国法国之外第一个全产业链布局的海外市场。
迪卡侬在全球30个国家和地区有生产采购中心,超过50%的采购份额来自于中国。在中国销售的产品中,94.2%在中国生产,我们的目标是将这一数字提升至100%。
迪卡侬从2003年开始在华开展零售业务,至2021年底遍布全国百余座城市、开设200余家商场,线上业务为超过400个城市的用户提供产品和服务。2021年我们在北京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继续深化全产业链布局发展。
中国人民正日益追求更高的生活水平,追求身心健康幸福。这一时代赋予我们更多机遇展示自己。对迪卡侬来说,中国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市场之一。当前,我们正着眼于在中国及全球打造体育生态系统,扩大“体育+”产业发展外沿,连接各产业的高水平合作,不断丰富体育消费场景。
中新财经:作为全球知名的跨国企业,迪卡侬如何看待中国经济、中国市场的发展前景,或者说中国市场可为跨国企业带来哪些新增长点?
王亭亭:我们非常看好中国经济的创新潜力,期待中国持续高水平开放,引领经济全球化发展,实现全球共享共赢。我们也希望能够依托中国稳定、高水平开放、配套完善的营商环境,结识更多的潜在合作伙伴,在中国发展更多全球化合作项目,与中国市场共同发展。我们应当尊重友爱,用好中国市场,分享中国发展红利。我们也相信,体育产业将在促进全球贸易和世界经济增长,推动开放型世界经济发展的目标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中新财经:迪卡侬每年推出3000种左右新产品,如何做到的?如何看中国的创新环境?
王亭亭:创新是迪卡侬的基因,也是产品设计的核心。通过创新,我们能够以前瞻性的思维、包容和适应性的心态去创造体育产业的未来。
迪卡侬的创新精神无处不在,我们激励团队在保证产品性能、满足用户运动需要和保护运动安全的需求基础上,跳出思维定势,大胆使用新材料、采用新工艺技术、想象新设计,同时为了恪守环保承诺,从产品设计之初,就以可持续发展视角,创造使用更少自然资源和对环境影响更小的运动产品和运动解决方案。
目前,迪卡侬在全球拥有850名产品工程师、300位设计师、900多项注册专利,及10个法国设计中心。凭借雄厚的技术创新研发实力,迪卡侬每年推出约3000款新品。同时,迪卡侬还将全球创新产品和经验延申到中国市场,结合中国国民的健身与运动需求,不断打造提升消费者运动体验的产品和解决方案,助力健康中国建设。
中国是世界上最具活力的新商业模式和最先进技术的基地。依托中国全要素市场环境、消费升级、产业规模持续扩大的大背景,中国体育产业成为万亿级赛道,这些都为迪卡侬的创新发展提供了丰厚的土壤。
中新财经:中国正在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结合迪卡侬自身业务,您认为跨国企业在“双碳”方面可以怎么做?
王亭亭:作为大众运动全产业链企业,迪卡侬从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物流到最终端销售,打造了全生命周期的减碳能力,以推动全产业链绿色化转型发展。
在产品设计方面,迪卡侬始终致力于整合更清洁的技术,减少对原材料和能源的使用,比如淡水资源;同时关注减少化学品的使用,从而减少产品生产对自然资源的索取。目前在中国,迪卡侬提供的生态设计产品占我们所有产品的25%,我们承诺于2026年实现100%产品采用生态设计。
在商业模式方面,迪卡侬一直在积极探索更环保、可循环的商业模式,通过提供租赁、二手产品和维修等服务,引导消费者提升环保意识,以创造可持续的价值。
今年8月,迪卡侬加入“可持续市场倡议”中国理事会,作为中国理事会合作伙伴,积极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携手各领域伙伴一起探索更多可持续发展路径,通过合作与共享实现对人与地球负责的承诺,助推经济与生态和谐发展。
中新财经:近十年,中国持续深化改革,提升营商环境,您对中国市场哪些方面的变化感受较深?
王亭亭:中国市场的巨大潜力和优秀的营商环境,为外资企业扎根中国、深化发展提供了必要保障和有利条件。而中国体育产业作为万亿级赛道,将持续释放巨大的市场红利和机遇。中国体育市场有巨大的增长空间,并正在进入一个快速发展的周期。
近年来,中国全民健身的社会氛围明显更加浓郁,体育健身已经是覆盖众多人的生活选择。政策更是强化了对于全民健身事业的重视程度,为公民参与体育健身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新的环境带来新的机遇。中国消费者越来越多地选择运动消费,选择传统项目之外的新兴运动,比如露营、桨板、陆冲、飞盘、街舞等,同时冬奥会也激发了民众对于冰雪运动项目的好奇和热情。运动需求的提升代表了国民经济水平提升和品质生活追求,显示运动健康正在融入大众品质生活的需求。(完)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