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把“舌尖浪费”当面子******
“新华视点”记者春节前后在上海、山西、广东等多地调查发现,在婚宴、商务宴请、豪华酒店中,“舌尖上的浪费”仍然时有发生。(1月31日新华网)
“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近年来,绿色低碳新风扑面,节约粮食、倡导光盘已成为社会共识。但与此同时,舌尖上的消费逆流时有抬头,宴会更是餐桌浪费“重灾区”,各类餐饮浪费现象仍需警惕。当前,随着疫情防控进入新阶段,各地餐饮业加速复苏,尤须强化节约意识,减少餐饮浪费。
餐饮浪费背后多是“面子问题”,换句话说,可称之为“面子”浪费。结婚摆宴讲究“宁多勿少”,春节家宴被搞成“剩宴”,商务宴请讲排场摆阔气,这些浪费行为背后都是“面子”在作怪。在“好面子”的裹挟下,按量点菜、餐中光盘、余食打包这些好习惯被贴上抠门、不爽利等标签,甚至还有少数人拿浪费当标榜,把大吃大喝、铺张攀比视为有身份、消费档次高的象征。凡此种种,都侵蚀着个人文明修养,消解着社会文明风尚。
于个人,杜绝舌尖上的浪费,关键在把好“人情关”。中国人重情义,逢年过节人情往来必不可少。宴请是情谊的联结,不该成为浪费的温床。我们必须明白,吃饭是肚子的事不是面子的事,剩了多少饭菜不但不能标刻情谊的深度,反会让有节俭意识者感到不适。婚丧嫁娶、朋友聚会、商务活动,适度备餐、点餐,文明、健康用餐,无疑是更好的选择。勤俭节约既是传统美德,也是生活必修课。从现在起,不妨与亲友一道弘扬舌尖新“食”尚,一起“光盘”把文明留下。
于社会,杜绝舌尖上的浪费是道综合题,须合力破解。既要更新观念,大力营造绿色低碳、理性消费的社会风气,让更多人主动养成节俭、适度的餐饮习惯;又要优化经营,向技术要进步、向创新要发展,如企业加强数字化管理,围绕点餐量、剩菜量做好统计分析,集中备料减少损耗、合理调整菜品分量、按需加工提高利用率、探索推广食材资源共享等;还要完善监管,驰而不息纠治餐饮浪费,相关法规执行、监督工作也要细化跟进。
节约精神永不过时。对餐饮浪费说“不”,益当下、利长远,于己于人于社会都大有裨益。多向发力、齐力推进,相信舌尖上的浪费越来越少,舌尖上的文明之花会越开越盛。 (张冬梅)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